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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本文將介紹無菌檢查方法驗證的具體要求與實施方法,同時還將對新GMP的檢查重點進行剖析,最后本文總結了無菌檢查方法的注意事項,以幫助讀者應對新GMP檢查中容易出現的重點問題。
無菌檢查方法是為了檢查藥典要求無菌的制劑及其他制品是否無菌而建立的試驗方法,是作為無菌產品批放行的重要依據及藥監部門對無菌產品質量監管的一個重要項目。因此如何確保無菌檢查方法的準確可靠至關重要,而檢查方法的驗證是保證檢查結果的公正、科學和準確的基礎,因此各個主要國家的GMP或藥典都對無菌檢查方法的驗證提出了嚴格的要求,2010版中國藥典對分析方法驗證和檢查的要求也有大幅度的提高,同時也是GMP檢查中檢查的重點和容易發現問題的區域。
驗證要求與方法
無菌檢查方法驗證一般分為前驗證和再驗證兩種。
前驗證,也稱預驗證,指在無菌分析方法正式使用前,按照預定驗證方案進行的驗證。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任何檢查方法必須進行前驗證。
再驗證,指某一檢查方法經過驗證并在使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的,旨在證實已驗證狀態沒有發生飄移而進行的重新驗證及對檢查方法進行修訂、改變時進行的驗證。
通常一個無菌產品的檢查流程為:首先基于產品的劑型、溶解度等性質,按照藥典的要求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前處理;然后根據產品的特性是否有抑菌性,確定是否需要增加去除產品抑菌性的方法;最后驗證整個檢查方法中用到的一切及試驗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包括樣品的預處理方式、檢查過程、培養條件等均不影響樣品中微生物的生長。
這里,驗證的重點環節包括:
- 前處理方法直接影響后續步驟的效果和重現性,應是驗證的重點。
- 供試品中抑菌活性的去除是當前驗證工作的重點,尤其強調應充分驗證供試品本身對微生物生長的影響。
具體的驗證方法如下:
菌種的選擇
無菌檢查方法驗證中通常選擇以下6種試驗中常用的控制菌的標準菌株,它們分別代表不同類型的菌種: 枯草芽孢桿菌 [CMCC(B)63 501]代表藥品中常見的污染菌-芽孢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CMCC(B)26 003]代表革蘭陽性菌、生孢梭菌 [CMCC(B)64 941]代表厭氧菌、大腸埃希菌 [CMCC(B)44 102]代表革蘭陰性菌、白色念珠菌 [CMCC(F)98 001]代表酵母菌、黑曲霉菌 [CMCC(F)98 003]代表霉菌。
菌液的制備
接種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埃希菌、枯草芽孢桿菌的新鮮培養物至營養肉湯培養基中或營養瓊脂培養基上,接種生孢梭菌的新鮮培養物至硫乙醇酸鹽流體培養基中,30~35 ℃培養18~24h;接種白色念珠菌的新鮮培養物至改良馬丁培養基中或改良馬丁瓊脂培養基上,23~28℃培養24~48h,上述培養物用0.9%無菌氯化鈉溶液制成每1ml含菌數小于100cfu的菌懸液。接種黑曲霉的新鮮培養物至改良馬丁瓊脂斜面培養基上,23~28 ℃培養5~7天,加入3~5ml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0.9%無菌氯化鈉溶液,將孢子洗脫。然后,采用適宜的方法吸出孢子懸液至無菌試管內,用含0.05%(ml/ml)聚山梨酯80的0.9%無菌氯化鈉溶液制成每1ml含孢子數小于100cfu的孢子懸液。
樣品的前處理
無菌產品中每個成分應該是均勻的,因此只要確定在驗證的方法中,按所需的總接種量即可,而不必像樣品日常檢測中按規定的容器數取樣。
如果制備樣品時需要使用溶解劑、稀釋劑、助溶劑、破乳劑等溶劑,需要確保這些溶劑是有效的、并且其使用對微生物生長無影響;或者制備過程中需要對樣品進行加熱助溶、離心等操作是,需要確保加熱的溫度、離心速度和離心時間等對微生物生長或分布無影響。不需前處理的樣品免做。
消除樣品抑菌性的方法
無抑菌性樣品的驗證方法:依據產品溶解性和微生物限度選擇合適的中性稀釋劑溶解和稀釋,用直接接種法驗證,常用中性稀釋液或淋洗液。
對于具有抑菌性樣品的驗證方法,首先確定樣品的抑菌作用(抑細菌、真菌試驗驗證),選擇敏感標準菌株對供試品抑菌活性去除效果檢查(陽性菌回收試驗)。常用的消除樣品抑菌活性的方法如下:
- 稀釋法:利用降低供試品的相對濃度,將樣品稀釋至最低抑菌濃度下進行。如:取規定量的樣品溶液至較大量的培養基中,使單位體積內的樣品含量減少,至不含抑菌作用。
- 薄膜過濾法:利用體積差異分離,通過薄膜過濾,微生物被截于濾膜,培養薄膜觀察有無微生物生長。通常薄膜孔徑應不大于0.45μm,直徑一般為50mm,若采用其他直徑的濾膜,沖洗量應進行相應的調整。濾器和濾膜在使用前采用適宜的方法進行滅菌。使用時應保證濾膜在過濾前后的完整性。水溶性供試液過濾前先將少量的沖洗液過濾以潤濕濾膜。油類供試液其濾膜和濾器在使用前應充分干燥。供試液經過濾膜過濾后,若需要用沖洗液沖洗濾膜,每張濾膜每次沖洗量為100ml??倹_洗量不得超過1000ml。
- 化學中和法:利用化學(生物)專屬性滅活,常用中和劑或滅活方法有:對氨基苯甲酸、卵磷脂、聚山梨酯-80等。對化學中和劑不敏感的樣品,用酶中和,如β -內酰胺酶。
- 聯合使用:將以上兩種或幾種方法組合運用,以消除樣品的抑菌性。適用于抑菌作用較強的中西藥制劑。
其次按照以下要求制備三組樣品:
- 樣品組:選擇以上適當的方法中和樣品,加入少量驗證微生物(接種量少于100cfu)。
- 對照組:0.1%蛋白胨或pH7.0無菌氯化鈉-蛋白胨緩沖液,加少量微生物(接種量少于100cfu)。
- 陽性對照組:將試驗菌株直接接種于培養基中(接種量少于100cfu)。
最后結果分析如下:
樣品組與對照組微生物生長數量相似,表明中和劑的中和方式有效消除了樣品的抑菌性(即有效性),如果對照組與陽性對照組的微生物數量相似,表明樣品預處理、消除樣品抑菌性的方法、檢測程序和培養條件等均不影響微生物生長(即無毒性)。樣品如無抑菌性,省去對照組試驗,樣品組與陽性對照組直接比較。樣品組微生物生長數量不及陽性對照組微生物生長數量,表明樣品的預處理、試驗用器具材料、培養條件等方面存在對微生物生長不利的因素。
為考查驗證方法的穩定性和重現性,驗證至少需3個不同批次的同類樣品,分別進行3次驗證試驗。
無菌檢查方法驗證試驗設計
薄膜過濾法:按照藥典的要求取每種培養基規定接種的樣品總量按薄膜過濾法過濾,沖洗,在最后一次的沖洗液中加入小于100cfu的試驗菌,過濾。取出濾膜接種至硫乙醇酸鹽流體培養或改良馬丁培養基中,或將培養基加至濾桶內。另取一裝有同體積培養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試驗菌,作為對照。按照藥典的要求的溫度和時間進行培養。
直接接種法:取符合直接接種法培養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鹽流體培養基8管,分別接入小于100cfu的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埃希菌、枯草芽孢桿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種法培養基用量要求的改良馬丁培養基4管,分別接入小于100cfu的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管。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養基規定的供試品接種量,另1管作為對照,按照藥典的要求的溫度和時間進行培養。
結果判斷
同對照管比較,如含供試品各容器中的試驗菌均生長良好,則說明驗證通過;如含供試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試驗菌生長微弱、緩慢或不生長,驗證失敗,應采用增加沖洗量、增加培養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劑和滅活劑、更換濾膜等方法,消除供試品的抑菌作用,重新進行驗證。
新GMP檢查重點
首先要檢查方法驗證方案設計的科學性和完整性,是否有與藥典方法相悖的地方,尤其是產品本身的抑菌性,檢查方法的選擇,是直接接種法還是薄膜過濾法等。
無菌檢查方法驗證的硬件是否具備及是否已經進行了相關的確認。如使用黑曲霉菌是否具有生物安全柜并進行確認,無菌室的確認及日常監測,培養箱的型號及數量和進行確認的情況等,智能集菌器、全封閉無菌試驗過濾培養器的型號、性能,濾膜是否符合規定等。
驗證中各個環節有關數據的真實性,如產品本身抑菌性試驗數據,菌種回收率和培養基適用性和靈敏度檢查數據,菌種的傳代、銷毀和使用記錄,無菌檢查操作記錄、培養記錄等。
無菌檢查中偏差的處理是否真的找到了根本原因,是否在沒有確切的原因前就對樣品重新檢查并依據新的檢查結果放行產品。
驗證的方法與無菌檢查操作規程和無菌檢查記錄是否完全一致,如操作步驟、檢查方法、檢查環境、試驗耗材均需與實際檢查操作規程及驗證過程完全相符。
為了考查驗證方法的穩定性和重現性,驗證時是否至少采用了3個不同批次的同類樣品,分別進行了3次驗證試驗。
使用新的濾膜或過濾器(不同廠家或批號、型號)是否重新進行樣品試驗組、蛋白胨對照組和陽性對照組的驗證確認。
除非樣品不能采用過濾的方法(難溶解),企業是否采用全封閉的薄膜過濾法。
菌液的保存條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藥典的要求,對于黑曲霉孢子懸液是否有驗證的資料。
無菌檢查的注意事項
實驗室菌種的處理和保存的程序應標準化,以盡可能減少菌種污染和變異。
試驗時菌懸液并不是只要活的菌體就行,而是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所以菌懸液存放時間不能太長。菌液制備后若在室溫下放置,應在2h內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h內使用。黑曲霉孢子懸液可保存在2~8℃,在驗證過的貯存期內使用。
薄膜過濾法采用大樣品量集菌的方法,具有代表性,不易漏檢,儀器操作相對簡單。該系統是全封閉過濾系統,避免了操作過程中外源性微生物的污染,對試驗結果的可信性影響較小。因此無菌試驗采用薄膜過濾法還是直接接種法并不依賴于驗證結果,而是取決于樣品的特性,如能采用過濾的方法均應采用薄膜過濾法檢查。
若樣品含有抑菌成分,當采用薄膜過濾法時,應先將供試液稀釋后在過濾,這樣可以減少濾膜對樣品的吸附,減少沖洗量,進而減少微生物的損失或傷害。
無菌檢查應作為穩定性考察的項目進行,以便對產品有效期的制定和合理的確定儲存條件提供重要的依據。
陽性結果的調查:在無菌檢查中必須小心防止任何可能污染樣品的行為。一旦發現微生物生長,該批產品就被判斷非無菌,必須進行調查。只有可以造成微生物生長的明確原因被找出,方可認為最初的陽性測試結果無效。只有確定且書面記載的證據清楚地證明污染發生在測試過程中,方可進行重新測試。如果已有證據不明確,產品也必須按照不符合無菌需求的產品那樣拒絕放行并報廢。在綜合考慮所有與產品制造和樣品測試相關的因素后,必須匯總成為書面的調查報告,涵蓋確切的結論和整改措施。
試驗操作流程及數據的關聯性、銜接及可追溯性。如儀器使用記錄和試驗記錄的一致,智能集菌器型號數量與試驗記錄一致,菌種收、存、使用記錄與試驗記錄的一致。
本文作者:王彥忠
中美史克制藥有限公司質量部驗證經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培訓中心客座教授。
本文來源:《制藥業》